2008年CPA考试审计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二章 相关服务业务
第一节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一)执行商定程序的含义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上述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商定程序业务执行的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前提是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与审计业务的明显差别是,审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确定的,为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各种审计程序。而商定程序业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2.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是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特定财务数据通常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特定财务数据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
3.注册会计师就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
(二)执行商定程序对独立性的要求
由于商定程序业务不以提供保证为目的,不属于鉴证业务,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三)商定程序业务与鉴证业务的比较
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以通过表22-1比较商定程序业务与审计、审阅等鉴证业务的区别。
表 22-1 商定程序业务与审计、审阅业务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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