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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CPA考试审计第二十章(二)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出资者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5)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是否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6)被审验单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者是否不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是否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七)获取重大事项声明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声明书(见附录20-3中的参考格式20-3-11和20-3-12)。
 
 
 
 
 
 
 
 
 
 
 
 
 
 
 
 
 
 
 
 
 
 
 
 
 
 
 
 
 
 
 
 
 
 
 
 
 
 
附录20-2: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取证
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通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验资的特殊取证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验程序。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包括: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决议,检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有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协议、章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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