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CPA考试审计第二十章(二)
1)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资产名称、有效状况、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
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无形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权转让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同意;
(4)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
(5)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①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作者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是指对法律所确认的新技术和经济管理成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也称为版权。
(6)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7)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8)获取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定担保;
(9)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期、足额转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3)对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以验证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准确;如果相关资产和负债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4)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评估报告,了解其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检查净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5)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交接清单;
(6)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7)检查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8)检查国有企业以净资产折股金额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规定一致,未折股部分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检查评估基准日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日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10)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1.以货币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检查外方出资者是否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出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函证;
(2)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检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再投资的货币资金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确定其再投资行为和金额是否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当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4)出资者将出资款直接汇入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以进口实物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二)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按照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的,查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2)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等一致;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3)观察、检查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4)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3.外方以货币、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出资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程序”外,当无形资产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5.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6.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除按上述以货币、实物等不同出资方式实施相关的审验程序外,还需要关注下列事项:
(1)被审验单位申请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其余部分,章程是否规定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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