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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CPA考试审计第十九章

30 明确规定:“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可见,比较数据是当期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的组成部分。而且,当存在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或者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发生变化而引起财务报表格式变化,或者发生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形,均要求对比较数据做出相应调整。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就应当考虑比较数据对审计意见的影响。——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

    一、比较数据的含义
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准确理解比较数据的含义,需要把握它的几个特征。
(一)比较数据是本期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除提供本期财务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涉及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的比较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
为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趋势分析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当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这说明,一份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由若干会计期间的财务信息构成,缺少了比较数据,财务报表就失去了完整性。因此,比较数据是本期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比较数据包括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
上期对应数主要是指报表中列示的与本期数对应的上期数,以及在附注中列示的报表项目上期数的明细资料等。相关披露主要是指附注中的文字描述或说明,如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以及需要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由于财务报表中的本期数据包括报表中列示的本期数及相关披露,为确保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比较数据也应包括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但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的详细程度与本期数及相关披露未必一致,两者一致与否主要取决于上期对应数及相关披露与本期数据的关系、信息披露法规的要求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
(三)比较数据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即为本期数据,它和比较数据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为了确保财务信息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特性,财务报表需要同时列示比较数据和本期数据,但比较数据并不构成独立的财务报表。列示比较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务报表的信息量,便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因此,比较数据本身并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和本期数据及相关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可以从比较数据的审计目标、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应当评价的事项、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比较数据的审计要求以及注意到比较数据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审计要求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的编制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既然比较数据是本期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受托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就需要对包括比较数据在内的本期财务报表整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对比较数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比较数据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本期财务报表中的报表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期不一致,应将上期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据进行调整,作为本期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因此,在本期财务报表中,比较数据是否得到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所必须关注的。但在注册会计师以前已对上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的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对上期财务报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上期数据结转至本期财务报表后,上期审计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即可视作有关本期财务报表中比较数据的审计证据,所以,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通常限于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其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
为达到对比较数据的审计目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的编制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两个方面的审计程序:
1.评价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因此,注册会计师需要检查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
但企业会计准则并不是绝对不允许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如果可以计算累积影响数的,还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对本期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当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政策时,注册会计师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1)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2)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经过被审计单位有权限机构的批准;(3)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如是否对比较数据进行了适当的调整;(4)会计政策变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比较数据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和原因,是否已充分披露。
2.评价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本期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来源于上期财务报表中的本期数据,因此,有必要将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进行核对,以确定两者之间是否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并不一致,这样的例子包括:
1)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生变化,或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要求,导致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发生重大改变。
从“两则”、“两制”和行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先后出台,以及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均属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这些重大变化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因而使改变发生当年的财务报表中的比较数据需要作适当调整和重新分类。
2)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允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变更:
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除非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
3)当财务报表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时,如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能够确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并应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后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在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检查的内容通常包括:
1)出现不一致是否是因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变化引起,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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